(2018年5月19日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和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研治理机制,提升现代农业节水灌溉水平,有力支撑我国现代农业发展,决定在“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”框架下成立“国家灌溉农业绿色发展联盟”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。
第二条 联盟是“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”框架下的专业联盟,由国家级、省级和地市级相关科研机构及高校、技术推广单位和相关企业共同参与,着力解决我国现代灌溉农业发展的战略性、基础性、关键性科技问题,开展农业农村领域的农业灌溉排水、农业水土环境及农村水生态治理等范围的协同创新、集成示范和共享服务的联盟组织。
第二章 宗旨及职责任务
第三条 联盟面向灌溉农业领域的重大需求,集聚优势科研力量和科技资源,构建政府支持、任务牵引、资源共享、机制推进等协同创新机制,促进原始创新、协同创新、管理创新和成果转化,实现创新驱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。
第四条 联盟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:
(1)承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工作任务,承担国家及农业农村部等部门重大科技任务;
(2)协同开展灌溉农业科技创新,承担本领域的长期性基础性科技工作;开展重大问题调研,提出发展咨询报告和政策创设建议;研究提出行业标准、方案等;
(3)开展不同区域、不同产业节水灌溉技术与标准化模式集成研究,研发现代农业灌溉排水关键设备以及智慧灌溉、农村供水关键技术与装备;
(4)研究现代灌区规划设计理论和技术,建立灌区多水源优化调度机制,形成农业、农村、城镇水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综合技术集成模式;
(5)创新作物高效用水与控制灌溉理论,研发适应我国国情的作物高效用水新产品,构建作物高效用水综合技术体系;
(6)协同开展农业水土环境、农村水生态治理、乡村供水技术研究与规划,构建农业、农村水土环境治理综合技术模式;
(7)联盟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第五条 联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,坚持实事求是,充分发扬民主,加强联盟成员间的沟通、交流和协作,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科技发展的规划、方针、政策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
第六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。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,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讨论和决定联盟重大事项。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。
第七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:
(1)审议联盟章程;
(2)选举常务理事,推选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;
(3)审议联盟发展规划、实施计划和重大事项,并进行决策;
(4)审定成员单位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共享方案、内部管理制度;
(5)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问题和提出发展建议;
(6)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能分工,组织策划、承担和实施重大科技任务及其重大命题、项目,并督促和检查成员单位任务进度;
(7)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安排的事宜。
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。理事长由常务理事选举产生,并报主管部门备案。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。
理事长的主要职责:
(1)向理事会负责,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;
(2)提出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人选;
(3)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、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;
(4)指导和督促理事会决议执行;
(5)签发联盟文件;
(6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。
第九条 联盟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,由本领域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。
第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处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。
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:
(1)组织理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;
(2)组织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,组织重大科技任务及其命题的实施管理工作;
(3)组织联盟相关会议和学术交流的筹备和召开;
(4)受理加入和退出联盟事宜;
(5)向理事会提出议事提案;
(6)按照联盟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联盟日常管理;
(7)落实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四章 联盟成员
第十一条 凡认同本章程,自愿履行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农业科技机构或企业,均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。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成员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;
(2)成员单位具有承担和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创新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;
(3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,并自愿共享相关科技资源、平台和基地等。
第十二条 加入联盟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,由秘书处初审后,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积极承担相关工作任务。有以下几种情况的,视为自动退出联盟:
(1)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或不派授权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2)无故不承担联盟科研工作任务,或对联盟工作敷衍,任务执行差,连续三年评价不合格的。
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:
(1)在联盟中地位平等,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2)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知情权、监督权和表决权;
(3)有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定位参加联盟相关活动,承担联盟相关研究任务的权利;
(4)享受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权益,其比例将根据成员单位在合作项目中的工作量及贡献等决定;
(5)享受平等的联盟优惠政策以及信息共享服务;
(6)享有加入或退出联盟的自由。
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:
(1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规范;
(2)遵守联盟章程,履行联盟规定,执行联盟决议,保守联盟秘密,维护联盟权益;
(3)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,积极为联盟发展做贡献;
(4)共享各类科技资源和科技平台、试验基地等;
(5)主动合作,磋商交流,开放发展。
第五章 经费与知识产权管理
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:
(1)国家项目经费;
(2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3)有关方面的资助;
(4)探索建立联盟发展基金,支持开展相关工作;
(5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由财务专人负责管理,项目主持单位和联盟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,理事会进行监督,接受上级有关部门财务审查,并接受第三方的独立审计;在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联盟运行经费专项账户;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。
第十八条 国家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;重大科研任务经费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;联盟运行费使用由秘书处每年制订年度预算,报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管理程序执行。
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成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条 联盟资产管理权属于原有科研机构、高校或企业,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,资产的管理执行国家资产管理规定,并接受联盟成员的监督。
第二十一条 联盟内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原创新主体所在的单位,形成的重大科研成果,在联盟内申报国家奖励等过程中,需要通过联盟进行组织,按照知识产权所实现的价值大小进行排名和分配。本章程所称知识产权,指所有联盟成员共同拥有(或部分联盟成员共同拥有)的专利权、著作权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联盟解散需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成员同意后,方可解散。
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,必须经过联盟理事会讨论并同意后方可批准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,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